首页 > 后勤装备处 > 资产财务


宁波第二技师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作者:保障处   来源:二技教育网   时间:2018-06-14   预览次数:758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规范配置、使用、处置等行为,维护学校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宁波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和《宁波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制度。

第二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以“宁波市教育局直属学校资产管理软件系统”为平台,实施计算机系统动态管理。

                                            第二章   配置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配置,是指除了学校土地、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所有学校固定资产(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单位价值虽未达到上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的新置、添置、更新重置等,包括课桌椅等教学和办公设施、机电设备等专业仪器设备、校园安防系统等现代教育技术系统、图书资料、英体美劳和通用技术设施装备等。

第四条  学校土地、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由宁波市教育局统一规划。有关学校基建、校舍维修的实施与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配置,若上级教育部门有配置标准与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配置。配置计划的制定,要经过科学论证、缜密研究,结合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原有固定资产情况等,以“节约、够用、有效”为原则,同时,必须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已有固定资产原则上必须在满足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后才能更新重置。

第六条  经费来源

1.因教育事业发展、新课程教改等原因必须新增配置的固定资产,由市教育局统一规划配置的,所需经费报请市教育局解决;

2.其他固定资产的配置,所需经费由学校自行解决;

3.学校配置经费必须纳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七条  配置计划的制定、审批及下达

1.由学校出资的固定资产的配置

1)年度配置计划,由学校各部门于每年820日前将下一年度的配置计划报经主管领导初审(单件金额或同类批量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还须经校长审批)后送资产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将各部门年度配置计划分类汇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报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呈校长审批。并于每年915日前将下一年度的配置计划报送市教育装备中心。待市教育局计财处于每年10月底前将最终审核意见返回学校后,由资产管理部门按批准计划执行。

2)月度配置计划,由学校各部门依据年度配置计划,于每月20日前填报次月计划,经主管领导初审(单件金额或同类批量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还须经校长审批)后送资产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将各部门月度配置计划分类汇总。对于非政府采购项目,由资产管理部门进行配置;对于政府采购项目,由资产管理部门编制月度配置计划,经主管领导审批后,于每月5日前报市教育局结算中心,待上级有关部门批复后按政府采购的规定进行配置。

2.由教育局统一规划配置并承担经费的固定资产的配置,根据市教育局计财处下达的计划,由资产管理部门按计划执行。

第八条  采购办法

1.非政府采购项目,单件或同类批量金额在一万元以下(含一万元)的,由资产管理部门按批准的计划组织洽购;单件或同类批量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由资产管理部门与主管领导共同洽谈,资产管理部门组织采购。

2.政府采购项目,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  各部门未申报年度配置计划、经费未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的,原则上不再另行审批。

第十条  学校按照各部门年度配置计划进行固定资产的采购配置,不得擅自改变配置内容和标准。

第十一条  手提电脑的配置。学校为教师配备手提电脑,按照市教育局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车辆的配置。学校由财政性经费承担的,原则上只能购置一辆汽车,需要购置两辆及两辆以上的,须报市教育局审批。购车程序应严格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新车购置必须在原有车辆按规定进行核销后,方可申请。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并逐步完善固定资产登记、入账、领用、借用、保管、维修及损坏赔偿等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遵照执行。

1.固定资产的登记、入账

1)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经办人及有关领导分别在票据上签字,由使用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并由财会部门入账。

2)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和余额,由各使用部门报资产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会部门进行核实,并按核实情况调整财会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的有关账务,使账账、账实相符。

2.固定资产的领用、借用、出租

1)校内领用或借用,由使用部门或使用人向资产管理部门办理领用或借用手续,使用部门负责人及使用人须在领用或借用单上签名;校外领用或借用,还须经主管校长同意并签名。

2)使用部门负责人或使用人变更或调离时,须办理固定资产的清点、移交或退还等手续。

3)资产管理部门可酌情向使用人收取一定的固定资产领用或借用押金。

4)固定资产的使用必须在满足学校自身需要的前提下,方能对外出租。固定资产出租必须严格按《关于加强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让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甬财政综[2006]306号)的规定履行报批等程序。

3.固定资产的保管、维修

1)资产管理部门和各使用部门应采取科学的方法,做好固定资产保管、养护、维修、安全防护等各项工作,确保学校固定资产的完整和正常使用,并发挥最大效用,达到或延长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限,防止固定资产因保管不善而损坏或报废。

2)说明书等资料要由资产管理部门或有关使用部门的资产管理员集中保管,保持资料齐全、使用记录完整有效。

4.固定资产的赔偿

1)使用部门或使用人损坏固定资产的,应按学校规定的赔偿标准赔偿。

2)使用部门或使用人遗失或未归还固定资产的,应按残值或估值认定赔偿。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学校设立固定资产管理机构,校长为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人,内设固定资产管理小组。小组成员分别由财务(或资产管理)主管校长、财务(或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各使用部门负责人及各部门专(兼)职、素质较高的资产管理人员等各一人组成。主管校长任组长,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资产管理人员更换时要进行财产清理,做好财产档案移交等工作。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形式。固定资产实行分口分级管理形式。即在校长领导下,按照固定资产的类别,由各职能部门(财务、资产管理、校办、计算机中心、机电部等部门)负责归口管理;按照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地点,由各级使用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并且进一步落实到各学科组和个人,实行谁使用谁管理,把固定资产管理纳入岗位责任制。

第十六条  学校要建立完整的固定资产账簿体系。资产财务处理必须规范,要遵照《市教育局直属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资产增减变动及时入账,特别是因捐赠、无偿划拨、基建维修等原因增加的资产要按相关规定入账。资产总账、明细账清晰并妥善保管凭证,确保账、卡、物相符,无账外资产存在。

第十七条  学校财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要正确并完整使用“宁波市教育局直属学校资产管理系统”。资产的增减变动应及时录入,确保系统数据与账、物的统一。

第十八条  建立每年一次的固定资产清查制度。学校各使用部门于每年暑期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于每年825日前将清查结果交资产管理部门汇总,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对盘亏盘盈的固定资产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于每年10月将清查工作总结报市教育局计财处。

                       第四章  处置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处置包括调拨、出售、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条  学校处置资产要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甬财政资[2007]310号)、《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甬财政统[2003]97号)相关规定,严格按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并规范处置收入入账。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由各使用部门申报,财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确定,并按有关规定完成必须履行的鉴证等手续后,经学校领导同意。对单件原值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固定资产,或单件原值虽在5万元以下,但年度内处置总额2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的处置,由财务部门报经市教育局计财处初审后报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固定资产的处置,报经市教育局计财处审批,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对固定资产报废核销申请,采用每年一次集中申报方法。由财务部门将固定资产报废核销申请呈学校领导审批后,于每年910日至920日间上报市教育局计财处,由市教育局计财处根据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报废核销以外的固定资产处置,可以随时申报。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核销原则上必须在满足规定使用年限的基础上才能申报,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必须由使用部门说明具体原因,提供相关证据,由财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共同认定,并经分管校长审核、校长签字同意后方能申报。

第二十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的账务处理结果,必须自收到上级有关部门处置批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分别上报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参照市教育局《对直属学校(单位)固定资金管理考核指标》,建立对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考核机制,实行奖优罚劣。对固定资产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将严肃查处,并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