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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第二技师学院设施设备资产管理办法(讨论稿)

作者:保障处   来源:二技教育网   时间:2018-06-14   预览次数:7601

 学院的设施设备为国有资产。为了加强对我院设施设备等资产的管理,提高设施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宁波第二技师学院设施设备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设施设备等资产管理目的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设施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及参加各级各类比赛服务。

第二条 设施设备管理为我院教育教学、科研、办公等工作的提供可靠保证。各系、室需配备并上报具有相关专业知识、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各实训室、多功能室及办公室管理工作,并重视对他们的培养和提高。

第三条 各部门及人员在设施设备的使用过程中要保证所用设施设备的安全、完好和使用效益。认真执行本办法,服从院、系(室)设施设备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 我院设施设备实行院、处、系三级管理体制。

在后勤主管院长领导下,保障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系(室)应在主管院长(系主任)领导下,对相应的设施设备等资产具有使用权,并合理配备处(系)及实训室的专职或兼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

第五条 院内各处、系室根据需要由学院购置的仪器设备,由处(系室)级管理人员配合后勤保障经手人办理固定资产入帐、登记、资产上墙等手续。

第六条 处(系室)及实训室设备设备管理人员,要按学校的管理办法,定期进行帐、物核对,做到帐、物相符。保障处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及时办理仪器设备的调拨、报损、报废等手续。

第七条 保障处会同其他处室对院(系)各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并进行考核和评比。具体考核和评比的相关规定另行通知。

第八条  在设施设备管理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公物私化、私自转让、丢弃等行为。

第九条 校内处、系、实训室之间设施设备的借用,经设施设备所在处、系主任同意后,报保障处备案。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借用,需向保障处申报,经由后勤主管院长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外借。

第十条 处、系内实训室之间的设施设备调拨工作,需经双方系室管理负责人同意后,由院后勤院长批准后,由系室级设施设备管理人员负责调拨。

第十一条 院内各处、系室之间的经审批同意的设施设备调拨,由调拨双方系室管理责任人,到国有资产处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二条 报损报废的设施设备要保持完整,帐、物相符,及时上交国有资产处统一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自行处理。

第十三条 设施设备的丢失损坏,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