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后勤装备处 > 资产财务


宁波第二技师学院公物赔偿制度

作者:保障处   来源:二技教育网   时间:2018-06-14   预览次数:7751

  学院公物是学院办学的重要物质基础, 是保证学院教育教学和师生工作学习的重要条件。为了给教育教学工作提供可靠的后勤保障,充分发挥公物在办学过程中的最大效益, 同时为了保护学院的财产不受损失,在全校形成爱护公物光荣,损坏公物可耻的风气,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物损失赔偿的范围

1、学院所有房屋、建筑物、供排水设施、供电设施、生活设施、通讯设施、卫生、体育、娱乐等设施。

2、学院分配到各班级、各系处室使用或保管的一切教育、教学、办公、学习、生活用品等。

3、学院分配给个人使用及个人借用的仪器、图书等一切公物。

4、学生上课、实训实验、活动使用的设备仪器、图书、课桌凳等公共设施。

以上四款所列物资,如发生非自然性损坏或丢失,皆由损坏、丢失者或物资保管责任人予以赔偿。

二、责任划分

1、物资丢失:个人使用或个人借用的公物,如发生丢失,使用人或借用人为该公物赔偿人。班级、系及处室部门使用的物资如发生丢失,由班主任、系主任及部门负责人协助查清原因,造成丢失事故者为该公物赔偿人;属相关责任人管理不善,则应追究负责人之责任,由校长室讨论决定赔偿数目。

属学院保管储存的物资,如发生丢失事故,由学院保障处报学院主管副院长,并同物资保管员及有关责任人负责侦察,凡属保管人员造成丢失的,保管人员为该公物赔偿人;凡属在节假日、晚间或其它休息时间因被盗丢失的学院物资,门卫及值班人员负主要责任。

门禁不严,物品出门不检查不询问不登记,造成财物丢失,追究门卫责任。

2、物资损坏:一切公物,凡属正常自然老化破损的,不在赔偿范围。凡属使用不当,保管不善,违反操作规程或故意造成物资损坏的,皆按上述物资丢失之规定,划分责任进行赔偿。

3、教职工及其家属、子女造成学院物资丢失或损坏,教职工本人为物资赔偿责任人。在校学生造成学院物资丢失或损坏,学生监护人为物资赔偿责任人。社会人员造成学院物资损坏,其本人为物资赔偿责任人。

三、赔偿原则

1、赔偿可分为现金和实物两种,也可限期负责修好。

2、谁损坏谁赔偿。如果公物损坏而无法确定责任者,由相关处室、班级、宿舍集体负责赔偿。损坏公物不主动承担者,查实后从重赔偿。

3、赔偿时视情节承担相应的手续费和工时费。

4、凡有如下情况之一者,除加重赔偿外,还要予以必要的纪律处分:

1)屡教屡犯,知错不改者。(2)有人证、物证而拒不承认,态度恶劣者。(3)有意鼓动、怂恿者。(4)知情不报,包庇、隐瞒者。

四、赔偿标准

1、丢失的物品:凡能在本地市场购买到的,一般照原价赔偿。

2、损坏的物品,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赔偿。

1)损坏的物品属学院认定的修旧利废的公物,可参照原价折价赔偿。

2)无意造成物品损坏的,或因正常工作、学习、劳动造成物品损坏的,按原价赔偿。

3)正常工作、学习、娱乐之外造成物品损坏的,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物品损坏的,或未经物资保管人或物资使用人同意,私自动用而造成物资损坏的及故意损坏学院物资的,可在原价的基础上加倍赔偿。

五、损失物品原价的确定

1、图书损失,按损失时的价格或比照同类图书价格确定。

2、其它物品

1)凡学院有价格记录的物品,按记录价格确定。

2)学院没有价格记录的物品,按损坏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3)既无记录价格,又无市场价格的物品,可比照同类物品的价格由保障处确定赔偿价格。

六、公物赔偿的手续

1、公物丢失或损坏后,资产管理人员要让赔偿人填写公物损失记录,以便备案存档。

2、资产管理人员按确定的价格,填写好公物赔偿通知单,一式三份。第一联作为学院收款凭证,第二联由赔偿人交款财务签字后交给资产管理人员,与公物损失记录同时存档。第三联由个人保管。

3、公物损坏的赔偿人持赔偿通知单到学院财务室办理赔偿交款手续。

4、财务室收款后,应出具收据给交款人。

七、公物赔偿管理

1、学院资产管理人员对教师个人借用的需长期使用的固定物资,必须保证每学期清查登记一次,临时使用的固定物资使用完毕要及时归还,不准个人私自保管。

2、借用工具书,按图书借阅制度执行。

八、其它问题说明

1、班主任、系处室负责人为公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物一旦发生损坏、丢失,由以上人员报请维修或赔偿。

2、保障处每学期初将对各处室、班级的公物进行登记,并由处室负责人、班主任进行签字确认;学期末处室负责人、班主任应根据学期初的登记数将公物进行清点,如与学期初登记不符且无法查清原因的,将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