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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第二技师学院 收入管理制度
作者:保障处 来源:二技教育网 时间:2018-06-14 预览次数:4557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宁波第二技师学院的收入管理,确保收入业务办理合规、合法,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中华人民会计法》、国务院第235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单位的财务收支应严格尊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严肃财经纪律。
(二)注重实效,提倡勤俭节约。
(三)强化管理,严格审批程序。
第三条 单位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杜绝“账外账”、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宁波第二技师学院。
第五条 决策机构与职责:分管领导/领导班子会
(一)负责单位各项收入管理制度的审批。
(二)听取单位收入情况,对各项收入的真实性、必要性、合法性负责。
(三)审议审定本单位月度资金收支计划。
第六条 主责部门及归口管理部门与职责:财务部门
(一)岗位:会计岗
1、负责编制本单位月度资金计划表,根据预算及收支情况进行分析汇总;
2、做好各项收入的录入及记账工作,月终核对分类明细账和总账,确保账账相符;
3、做好非税收入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台账统计、收入分析及征管系统维护;
4、负责单位财务报表、年终财务决算报表及其报告的编制工作;
5、负责单位会计账务记录,监督单位项目执行情况。
(二)岗位:出纳岗
1、负责银行账户开立、注销及日常管理;
2、负责保管本单位法定票据,建立票据台账,并做好票据台账的登记工作;
3、保管本单位现金、银行存款,及时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或备查账簿,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4、做好与总账的核对工作,做好账账相符。
第七条 宁波第二技师学院收入主要为财政拨款和其他资金收入。
1、每月月底各业务部门编制次月资金使用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财务部门汇总。财务部门根据各部门用款需求、项目进度以及相关上级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或批复数,按照统一格式按月编制《预算单位月度用款计划表》,列明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向上申报。
2、财政集中支付资金:财务部门取得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出具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经出纳人员查询确认资金到账情况后,办理记账手续。
3、财政授权支付资金:财务部门取得国库代理银行盖章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在与《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明细单》核对,并经出纳人员查询确认资金到账情况后,办理记账手续。
第八条 业务收费项目,必须开具服务业普通发票。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收费标准收费,做到明码标价,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第九条 价格调整。每年在规定时间,综合部负责人及时安排相关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对本单位收费许可证进行年检,对于增加或减少收费服务项目、或收费标准价格调整的,应及时以公函的形式通知相关业务部门。
第十条 价格确定。各业务部门严格按照收费许可证确定的收费范围及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 如服务收费项目价格有调整,应依据调整后执行。
第十二条 收入票据。收款人收款后应根据收费项目开具相关票据。
第十三条 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缴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
第十四条 票据管理人员应建立票据台账,对票据购买、领用、作废进行序时登记。
第十五条 票据应由专人用单独保管设备保管,并做到人走柜锁。
第十六条 票据应当按顺序使用、不得拆本、跳号使用,开具时应全联次一并开具,作废票据应全联次一并作废,并做好作废标记。
第十七条 票据应按照规定范围使用,单位或任何个人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的使用范围。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宁波第二技师学院内控领导工作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