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局,大榭开发区文教卫生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宁波国家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务和农村工作局,各直属学校(单位):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教办人〔2012〕117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273号)和《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甬人社发〔2012〕440号)等文件精神,为更好地完成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完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引导广大教师努力提高业务水平,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2012年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并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相关政策
(一)积极稳妥地推进职称改革试点工作。从今年起,我市作为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三个试点市之一,将严格按照《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和《宁波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职称改革试点工作。原相互独立的中学教师职务系列和小学教师职务系列将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并设置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试点期间,根据《浙江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及以上,可申报一级教师。
根据省厅对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的要求,今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将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在试点期间,对个别高级教师岗位已满的学校,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后,可由教育行政部门在县(市)区域范围内,对各学校高级教师空缺岗位进行适度统筹调剂,调剂比例不超过该满岗学校专任教师总数3%,调剂确有困难的,可按本校专任教师总数2%的比例进行推荐。统筹调剂后的岗位,仅用于教学岗位上特别优秀的中青年骨干教师申报评审。同时,各地要充分考虑教师队伍的长远发展,每年按照学校(单位)实际空岗数的一定比例(直属学校为实际空岗数的三分之一),有计划地推荐优秀人才参加职称评审。
(二)积极引导普通高中教师参与课程改革和职业高中教师参与社会培训。应将普通高中教师参与开发和开设修选课情况,以及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参与社会培训(包括为普通高中开设职业技能课程培训)情况列入高中教师教学工作量考核范围;将普通高中教师参与选修课开发研究及成果,以及职业中学教师参与社会培训、实践教学和专业建设研究及成果列入高中教师科研工作考核范围。自2013年起,普通高中教师申报高级教师职称(职务)时,每学年必须承担一定工作量的选修课程开发开设任务。
(三)继续实行城镇义务教育教师支教制度。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7〕60号)和《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对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城镇义务教育中小学教师,在评聘高级职称(职务)时,应有在农村、欠发达地区和薄弱学校全职支教1年的经历。民办学校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称(职务)不作要求。从2013年起,城镇义务教育中小学教师,在评聘中级职称(职务)时,也应具有在农村或薄弱学校支教1年及以上的经历,支教方式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对承担2门及以上学科教学任务的小学教师,允许按小学全科学科申报。为鼓励小学教师一专多能,使小学全科教师具有担任国家规定的小学多门课程教学的基本能力,适应小学尤其是农村小学小班制、包班制等需要,对任现职以来,承担课程计划所规定的小学2门及以上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在申报晋升职称(职务)材料时,允许按小学全科学科申报;其承担的各学科教学工作量可以累加计算,其所教学科获得的教科研业绩,可视同一学科的业绩。
(五)继续教育合格作为申报和晋升职称(职务)的必备条件。2011年7月1日起,按照《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浙教师〔2010〕175号)的要求,每5年为一周期,周期内参加专业发展培训时间应累计不少于360学时,周期内至少参加一次不少于90学时的集中培训。为与原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相衔接,2016年前申报和晋升者,其继续教育学时,2011年之前,每年需完成不少于48学时;2012年起,每年平均需完成不少于72学时。
(六)关于材料截止日期。根据《浙江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有关要求,从明年开始,参加职称评审所需要的有效学历、论文、课题等相关评审材料均截止到申报当年6月底。
二、业务考核
中专、实验和研究系列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业务考核时间安排在12月中旬进行,考核方式原则上不变。
高级教师(小学、幼儿园)职称评审工作安排在12月中旬,具体考核形式将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高级教师(普高、职高、初中)和市直属学校(单位)一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安排在2013年1月中下旬,具体考核形式将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具体评审办法届时将根据省厅要求另行通知。
三、工作程序
申报中、高级职称评审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对参加申报评审的教师,要结合其任现职以来各学年的考核情况,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全面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经集体研究,由学校在允许推荐名额内择优推荐拟聘人选参加评审,并在单位醒目位置公示1周。
设中评委的县(市)区在评审前15天,将一级教师评审材料、评审对象花名册、《专业技术资格初审报告》和《召开评委会的函》报市教育局初审,然后交由市人社局审核。经市人社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召开评委会。评审工作结束后,由县(市)区教育局和人社局报市人社局统一发文公布评审结果,公布评审结果文件,将由市人社局抄送市教育局。
非教育系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必须取得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评审委托函。
四、材料报送
报送材料要求真实规范,手续齐全,并符合规定的送审程序。县(市)区报送材料前,参评人员的申报资格须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并盖章确认。
根据省市评委会评审要求的不同,评审材料分为送省评审和送市评审两种材料。各地应按照省市开列的《材料清单》内容提供相应的评审材料。其中送省评审的《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应提供word格式电子稿,文件名统一为(单位全称)(姓名)。此电子稿根据要求将在省教育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宁波教育人事网“下载专区”提供评审材料所需表格的样表,申报人员可浏览此网页下载有关表格。
五、时间安排
12月10日前,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送交中专、研究(教育管理)、实验3个系列和高级教师(小学、幼儿园)的评审材料。其中,申报中专高级讲师的论文由所在学校联系校外有关学科专家鉴定,申报副研究员的论文将统一由市教育局聘请专家进行鉴定。
12月中旬,中专、研究(教育管理)、实验3个系列和高级教师(小学、幼儿园)申报人员进行考核。
12月31日前,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送交高级教师(普高、职高、初中)评审材料,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同时送交一级教师评审材料。其中,相应申报人名册应于12月20日前报送至市教育局人事处。
2013年1月中下旬,高级教师(普高、职高、初中)和市直属学校(单位)一级教师申报人员进行考核。
六、其他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本文件未尽事项,仍按原有关文件执行。试点期间,部分申报条件可参照《宁波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执行。
宁波市教育局
201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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