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教育局 文件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县(市)区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榭开发区文教卫生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宁波国家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务和农村工作局,各直属学校(单位):
根据《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浙人社发〔2012〕273号)和《浙江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审办法(试行)》(浙人社函〔2012〕44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更好地完成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申报对象与推荐名额
1.申报对象: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教科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的在职在岗教师。其中,已经享受教授级待遇的中学高级教师也可申报参加。
2.推荐名额: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宁波市推荐名额共计32名,其中高中14名,初中10名,中职5名,小学3名,如有符合条件的优秀幼儿园教师,全市可推荐1名,且不占总的推荐名额。同时,我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各学段名额进行适当微调,但调剂名额一般不超过2个。各县(市)区的推荐名额原则上不予限制,但各学段推荐人数不允许超过我市推荐到省的各学段推荐名额。
二、申报条件和评审办法
详见《浙江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和《浙江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审办法(试行)》(附件1)。
三、考核推荐的步骤及时间安排
1.人员申报。按照职称评审有关要求,由本人自愿申报,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申报人员的师德和业绩进行审查,并将有关申报材料(报省)及《浙江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推荐综合评议表》(附件2,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填写)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初审后于12月25日前送市教育局人事处;市直属学校和单位(含市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下同)于12月20日前直接将有关材料报宁波市教育局人事处。
2.资格审核。12月30日前,宁波市教育局、宁波市人力社保局对申报人选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推荐人选。
3.考核推荐。2013年1月中上旬,宁波市教育局、宁波市人力社保局组织对申报人选进行考核,产生拟推荐人选。
4.公示。将拟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在宁波教科网、宁波教育人事网等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报送。如公示无异议,将推荐人员材料报送省教育厅。
四、工作要求
此次浙江省中小学教师正高级教师评审是我省第一次在中小学范围内评审正高级职称,各县(市)区教育和人力社保部门、市直属学校(单位)一定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负责地做好各项工作。
中小学教师正高级教师评审的重点对象是在教学第一线任教的教师,推荐对象必须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公认度。对搞有偿家教,滥编滥发教学辅导资料,造成不良影响的;经查实有参与赌博、体罚学生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不予推荐。
各单位对申报材料要予以确认,并对申报对象师德、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如有发生填报假材料、提供假证件或抄袭他人论文、窃取他人成果等问题,一经查实,即取消其申报资格,自申报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012年12月13日
附件1
浙江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试点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评审办法》)。
第二条 评审原则:评审工作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维护公正、择优晋升”的原则。
第三条 评审范围:宁波市、嘉兴市和衢州市3个试点市的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教科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的在职在岗教师,民办中小学教师可参照本办法参加评审。
第二章 评审组织和程序
第四条 组织机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负责组建 “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职务)。
第五条 申报程序
申报人根据当地教育局的布置,按照《浙江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的要求,提出申请,填写《浙江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职务)评审表》;学校对申报人员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在全校范围内集中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写综合考评意见,报县(市、区)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查,提出正高级教师的推荐意见;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人材料进行复审,通过上课、专家评议等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职业道德、课堂教学水平、在本地区的学术影响力、工作业绩进行有效评价,并组织召开高级教师评委会投票表决,在省下达的推荐名额内产生推荐人选,并在全市范围内集中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通过后提交评委会评审。
第六条 评审程序
评审工作由“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主要包括论文论著代表作鉴定、说课、教育教学能力答辩、同行专家评议、省评委会评审等环节。
(一)论文论著代表作鉴定。省教育厅统一组织对各地推荐候选人论文、论著代表作进行匿名鉴定。两篇代表作送3位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审定。
(二)说课。省教育厅统一组织推荐候选人进行说课,主要考察推荐候选人对大纲教材的分析、教学方法的选择、教学手段的运用及教学程序的设计等情况。
(三)答辩。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答辩,答辩围绕推荐候选人提交的主要业绩和成果进行。
(四)同行专家评议。学科组成员根据推荐候选人提供的评审材料,对推荐候选人的业绩、能力进行客观评价,并将评价情况和评议意见送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表决。
(五)省评委会评审。评委在独立思考、充分讨论、各抒己见、发扬民主的基础上进行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未通过人员不进行复议。
第三章 附 则
第七条 对不符合职称(职务)申报规定程序和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参加评审资格,并按《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浙人专〔2006〕351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评审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2:浙江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推荐综合评议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