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完善全院在编在岗教职工、教职工子女、退休教职工的医疗保健制度,维护教职工合法利益,促进身心健康,更好的学习工作,现将有关教职工参保的医疗保健体系明确如下:
一、在编事业、企业教职工医保及其他保险
1、医保。事业、企业在编教职工已参加宁波市职工医疗保险,医保基数根据相关收入每年六月份变动一次。
2、其他保险。学院为全校教职工办理了《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保障期当年5月1日到次年4月30日)、《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障》(保障期2013年4月----2017年3月)、《教职员工校方责任险》(保障期2012年9月1日到次年8月31日)。
二、教职工子女医保
1、事业编制子女。参照《市劳动保障、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子女医疗政策的意见》规定,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下(年龄超过十八周岁但仍在就读高中、中专、职高、技校的子女,需凭学校证明且经参加统筹方父母单位同意后可延长一年),可自愿申请申报,教工个人承担50%,学院补助50%,每年年底申报。
2、企业编制子女。从2013年9月起纳入宁波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子女为中小学生的不限户籍,由所在学校同意办理参保手续;孩子6周岁以下的教工自行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站办理参保手续。个人(小孩)缴费部分由学院补助50%,现行“学院与个人分别承担50%的医药费”政策到2013年8月31日止。(具体办理办法详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通知书》)
三、退休教职工医保及其他保险
1、退休教职工参加宁波市职工医疗保险,由医保中心统筹。
2、其他保险。学院为退休教职工办理了《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互助保障》(保障期当年5月1日到次年4月30日;个人承担50%,学院补助50%)。
附件:(致市区居民的一封信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通知书)
宁波第二技师学院
2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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