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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告

作者:院办   来源:二技教育网   时间:2015-02-02   预览次数:6034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税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将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人社局统一规定,事业编制人员从2月份调整;企业编制从1月份调整。
    具体详见:http://www.zjnb.lss.gov.cn/zwgk/tzgg/201501/t20150129_2255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