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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教工会〔2015〕9号关于做好2015年度宁波市总工会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通知

作者:工会   来源:二技教育网   时间:2015-04-07   预览次数:6230

各直属基层工会:
    医疗互助保障工作是工会组织以人为本,惠及广大职工的一项民生工程,也是工会强化服务意识,实施普惠化关爱活动的重要举措。根据2015年度全市工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现就继续做好宁波市总工会2015年度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主要项目和内容
    (一)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项目
    缴费标准为50元/份(保障期限1年),每人限参加1份。被保障人在基本医疗保险认定、医保指定医院住院,医保报销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后的个人承担部分(不包括个人自费、自付和自负部分)分段给付互助保障金:3000元(含)以下部分给付80%;3000元以上部分给付10%;公务员按公务员补助后的个人承担部分予以给付。初次住院起付标准一次性给予200元补助。
    (二)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项目
    缴费标准为130元/份(保障期限1年),每人限参加1份,因特殊原因漏保的,当年5月份为补保期。被保障人在基本医疗保险认定、医保指定医院住院(不包括家庭病床),医保报销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后的个人承担部分(不包括个人自费、自付和自负部分)分段给付互助保障金:3000元(含)以下部分给付45%(连续参保)或40%(首次参保或中断后参保);3000元以上部分给付10%;公务员按公务员补助后的个人承担部分予以给付。
    (三)特种重病医疗互助保障项目
    缴费标准为60元/份(保障期限3年)或20元/份(保障期限1年),每人最高可参加3份。被保障人参保后,在保单生效之日90天起,因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手术、主动脉手术等7类大病,最高可领取医疗互助保障金1万元/份;在90天免责期内并于保单生效之日30天后,首次确诊患7类大病的可申领慰问金1000元。
    (四)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障项目
    缴费标准为50元/份(保障期限4年)或15元/份(保障期限1年),每人最高可参加3份。被保障人参保后,在保单生效之日90天起,发生乳腺癌或女性生殖器官癌症,最高可领取医疗互助保障金1万元/份;在90天免责期内并于保单生效之日30天后,首次确诊患乳腺癌或女性生殖器官癌症其中之一种的可申领慰问金1000元;在保单生效之日30天后,首次确诊患非女工安康互助保障所指疾病,但属于特种重病保障范围内的7类大病之一的可申领慰问金1000元。
    (五)职工互助保障医疗补助政策
    根据上年度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资金收支情况,在资金结余部分安排一定比例的医疗补助金额度,用于已参保在职职工的医疗补助。各县(市)区总工会、产业工会和园区总工会的医疗补助金分配额度原则上按照该系统上年度资金结余情况确定;参保人数较多的(一般指单个保障项目参保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且上年度给付率低于70%的基层参保单位,在70%给付率的不足部分按比例确定医疗补助金分配额度。具体补助标准详见《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宁波市职工互助保障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甬互保字〔2012〕1号)。
    二、参保工作要求
    (一)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是一项直接面向职工、服务职工的工作,事关职工切身利益。各级工会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克服畏难心理,把做好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作为工会服务职工的有效载体,抓实抓好。要安排专人负责,做好有关政策解释和参保手续的办理工作。
    (二)对已参加宁波市教育工会直属基层工会事业编制在职教职工会员重大疾病医疗互助保障的,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和个人自愿原则参保宁波市总工会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未参加宁波市教育工会直属基层工会事业编制在职教职工会员重大疾病医疗互助保障的以及学校企业编制职工、退休职工、参加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障的,原则上要求参保宁波市总工会职工医疗互助保障。
    (三)请各级工会组织对照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注意把握时间节点: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互助保障的参保任务,必须在今年4月底前完成;特种重病和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障的续保工作按规定到期时间完成,新参保的在今年10月底前结束;市总工会集中办理参保手续时间为2015年3月30日至4月30日(节假日除外),地点在市总工会老大楼(望京路238号)。


                                                      宁波市教育工会
                                                      201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