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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开展2013-2015年度 市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评选工作的通知

作者:工会   来源:二技教育网   时间:2016-02-19   预览次数:6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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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3-2015年度

市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在甬高校、直属学校(单位):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2013-2015年度市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评选工作的通知》(甬党办传〔201616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2013-2015年度市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评选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

市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评选范围: 2013年以来,在我市改革开发、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中国籍工人、农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他劳动者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及其他经济社会组织。

已获得市劳动模范和市模范集体及以上称号的个人和集体,不参加评选。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计划生育国策,发生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环保事故,重大治安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刑事案件的单位和责任者,不参加评选。

党政机关(含人民团体)县(局)级副职(含非领导职务)及以上领导干部、国有企业相当于县(局)级副职及以上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的推荐从严控制,不超过总数的3%。事业单位负责人原则上不推荐, 获国务院特殊津贴或在教学、科研等方面具有省级以上重要科研、学术成果专家和学术带头人的事业单位负责人,可作为科研人员推荐。

市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推荐名额:市劳动模范每单位限报一名。市模范集体的评选条件和要求视同市劳动模范,上报时,高校以分院为单位进行上报;直属学校(单位)以学校(单位)为单位进行上报。

二、评选条件

市劳动模范:信念坚定、立场鲜明,胸怀大局、纪律严明,道德高尚、廉清自律,爱岗敬业、作风务实,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成绩,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作出突出贡献,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全面深化改革、加快经济结构调整、转交经济发展方式, 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建设创新型城市、创新型企业和实施省委“八八战略”、市委“六个加快”战略,大力推进港口经济圈建设,推动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和“五水共治”,建设生态宁波和美丽宁波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发展农村社会事业,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卫国家安全,保护人民利益,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及抢险救灾等重大事件和为人民群众办实事、 办好事、解难事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弘扬宁波精神,践行当代宁波人共同价值观等精神文明、 政治文明和党建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本职工作岗位尤其是苦、脏、累、险等岗位上勤奋学习,努力工作,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取得优异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促进新行业、新业态、新领域等方面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

推荐为市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候选对象的, 一般应有市级以上荣誉基础。

三、评选推荐原则及要求

(一)面向一线。坚持实事求是,面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一线,确保评选出的个人和集体具有先进性、时代性、代表性。

(二)突出实绩。在坚持评选条件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突出在全面深化改革、港口经济圈建设、企业转型升级、强化自主创新能力中的感人事迹和显著业绩,突出社会公认度和影响力。

(三)公开民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群众公认,推荐对象要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候选对象名单在正式上报前,须征求纪检、检察和组织人事等部门的意见,并征得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核同意,在本单位张榜公示,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四、评选推荐程序和时间安排

各学校(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根据评选条件、程序和原则要求,于2016223(下星期二)前按规定将拟推荐对象近三年获得的市级以上荣誉汇总表和先进事迹说明(500字左右)上报市教育工会。

市教育工会联系人:卢玉哲,联系电话: 89186482;联系人:李黎,联系电话:89187373QQ591952802

 

 

                            宁波市教育工会

                           2016年2月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