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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开展2013-2015年度 市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评选工作的通知
作者:工会 来源:二技教育网 时间:2016-02-19 预览次数:6726
关于开展2013-2015年度
市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在甬高校、直属学校(单位):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2013-2015年度市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评选工作的通知》(甬党办传〔2016〕16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2013-2015年度市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评选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
市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评选范围: 2013年以来,在我市改革开发、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中国籍工人、农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他劳动者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及其他经济社会组织。
已获得市劳动模范和市模范集体及以上称号的个人和集体,不参加评选。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计划生育国策,发生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环保事故,重大治安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刑事案件的单位和责任者,不参加评选。
党政机关(含人民团体)县(局)级副职(含非领导职务)及以上领导干部、国有企业相当于县(局)级副职及以上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的推荐从严控制,不超过总数的3%。事业单位负责人原则上不推荐, 获国务院特殊津贴或在教学、科研等方面具有省级以上重要科研、学术成果专家和学术带头人的事业单位负责人,可作为科研人员推荐。
市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推荐名额:市劳动模范每单位限报一名。市模范集体的评选条件和要求视同市劳动模范,上报时,高校以分院为单位进行上报;直属学校(单位)以学校(单位)为单位进行上报。
二、评选条件
市劳动模范:信念坚定、立场鲜明,胸怀大局、纪律严明,道德高尚、廉清自律,爱岗敬业、作风务实,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成绩,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作出突出贡献,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全面深化改革、加快经济结构调整、转交经济发展方式, 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建设创新型城市、创新型企业和实施省委“八八战略”、市委“六个加快”战略,大力推进港口经济圈建设,推动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和“五水共治”,建设生态宁波和美丽宁波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发展农村社会事业,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卫国家安全,保护人民利益,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及抢险救灾等重大事件和为人民群众办实事、 办好事、解难事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弘扬宁波精神,践行当代宁波人共同价值观等精神文明、 政治文明和党建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本职工作岗位尤其是苦、脏、累、险等岗位上勤奋学习,努力工作,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取得优异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促进新行业、新业态、新领域等方面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
推荐为市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候选对象的, 一般应有市级以上荣誉基础。
三、评选推荐原则及要求
(一)面向一线。坚持实事求是,面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一线,确保评选出的个人和集体具有先进性、时代性、代表性。
(二)突出实绩。在坚持评选条件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突出在全面深化改革、港口经济圈建设、企业转型升级、强化自主创新能力中的感人事迹和显著业绩,突出社会公认度和影响力。
(三)公开民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群众公认,推荐对象要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候选对象名单在正式上报前,须征求纪检、检察和组织人事等部门的意见,并征得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核同意,在本单位张榜公示,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四、评选推荐程序和时间安排
各学校(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根据评选条件、程序和原则要求,于
市教育工会联系人:卢玉哲,联系电话: 89186482;联系人:李黎,联系电话:89187373,QQ:591952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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