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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2年全国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学研究成果评选的通知

作者:科研处   来源:二技教育网   时间:2012-02-20   预览次数:6034

请各位老师将参评作品于4月15日前报送科研处,作品形式可以是课题、论文、教案、课件,具体详见附件。
 
 
附件1:关于开展2012年全国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学研究成果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研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教研机构: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精神,加强技工院校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指导和推动全国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学研究工作,我中心2012年将继续组织开展全国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学研究成果评选活动。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评作品类型及参评人员范围

(一)参评作品类型

    2012年教研成果评选类型确定为:教案、课件、论文、课题四类。参评作品要求突出职业培训技能教学特色,重点反映校企合作培养技能人才过程中,课程结构模块化、教学手段一体化、组织教学项目化、培养能力综合化、技能考核过程化等最新研究及实践成果。

    教案和课件类统一分为公共课和专业课两组。公共课为A组,专业课为B组。专业课含:机加工、电工电子、计算机与信息技术、烹饪与宾馆服务、服装纺织、汽修汽驾、家电维修、建筑、营销、文秘、商务与贸易、美容美发、其它类。为突出技工教育特色,参评的教案和课件类作品建议以专业课为主。

    论文和课题类的选题要围绕国家对技能人才培养的总体要求,着眼于当前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中的热点和重点问题(如:高技能人才培养、校企合作、校园文化建设及课程改革等内容),注重实用性和可推广性,要求研究视角及观点新颖。

(二)参评人员范围

    各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师均可参加。

    每人每类作品限报一篇。

二、评选程序及方式

    (一)为保证评选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评审工作效率,经研究,今年的教研成果评选工作分为省教研机构初评和部评选办公室组织专家复评两个阶段。各省教研机构负责组织专家对本省上报的作品进行初评,并按要求数量将优秀作品通过“全国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学研究成果评选工作平台”(以下简称“教研工作平台”)提交“教研成果评选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办公室”)参加复评。各省提交作品数量见附件1。

    届时,评选办公室将组织专家对部分省的初评情况进行抽查和督导。

    (二)此次活动设立五个奖项:优秀课件奖、优秀教案奖、优秀论文奖、优秀课题奖和优秀组织奖。每类设一等奖5名、二等奖15名、三等奖30名,优秀组织奖(若干名)。其中,优秀组织奖为团体奖项,此奖项将根据各省组织初评情况和获奖情况等因素确定。

    省级教研机构初评有关事项见附件2。

    作品提交方式及版式要求见附件3。

三、时间安排

    (一)个人和省教研机构提交作品时间

    2012年4月15日—4月25日下午5点,过期不予受理。

    (二)初评时间

     2012年4月29日—5月18日,各省教研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初评。

(三)提交参加复评作品时间

     2012年5月19日—5月21日下午5点,各省教研机构务必于此时间前将本省进入复评的作品在教研工作平台完成提交。

(四)复评时间

     2012年5月24日—6月1日,评选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复评。

(五)公示时间

     2012年6月10日对拟获奖作品进行公示。

四、其它要求

    (一)请各省教研机构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各技工院校和有关职业培训机构,严格遵守时间节点要求,认真抓好教研成果评选活动的组织落实工作。

    (二)为保证评选活动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凡参评作品须为本人原创,坚决杜绝抄袭,作品中如引用他人作品须注明;凡在省级及以上其它系统组织的评选活动中的获奖作品,不再参加本评选活动。

    (三)教案和课件类作品,每篇作者不得超过2人。教案和课件可选择一门课的1至2课时;论文类作品,每篇作者不得超过2人,内容不得超过3000字。课题类作品,每个课题上报第一作者、第二作者。多人参与研究的,可以课题组名义上报。上报课题时,需附专家评审意见。评审意见不得少于3名专家签字。

    (四)为做好本次评选活动,我中心专门成立“教研成果评选办公室”(设在职业培训服务处),负责教研成果评选活动相关事宜。各地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

    教研成果评选办公室联系人及方式

    联系人:李沙沙  刘素华 

    联系电话:010-85282055-137   010-84661055 

 

附件:1.各省提交作品数量分配表

      2.省教研机构初评有关事项

      3.作品提交方式及版式要求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