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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考试规则

作者:政教处   来源:兴港教育网   时间:2007-04-20   预览次数:4960

1、 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迟到30分钟者,取消该课考试资格,不按时交卷者,以零分论处。
2、 考试前,应准备好必要的文具用品,课桌上除试卷及规定的文具用口若悬河外,不得放置其他东西。
3、 学生应独立答卷,如试题字迹不清,或有其他问题,不准随便发出声音,必须举手经监考教师同意才能提问,但不得要求监考教师对题意作启示性解释。
4、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规则,保持考场安静,在考试过程中不准向同学借用文具用品,不准拉抽屉,不准有交谈、递条、换卷、偷看等作弊行为,如发现按零分处理。
5、 发现学生作弊,监考教师有权当场决定取消其考试资格,卷面成绩作零分处理,并根据情节轻重认识程度,给予必要的教育和处分,作弊严重,态度恶劣者,不得补考,不发毕业证书。
6、 学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高声议论,经指出不听者,成绩按零分论处。
7、 因病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事先请假,经班主任同意教导处批准才能补考。
规定能使用计算器的考试,计算器的借用须先经监考教师检查,同意后才能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