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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请假制度

作者:政教处   来源:兴港教育网   时间:2007-04-19   预览次数:11029

 一、学生因公、因病、因事不能参加学习、劳动、政治学习时,须持在关证明输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二、学生请病假必须有病菌假单,无病假单一律作旷课处理。
 三、学生不得轻易请事假,若必须请假者,需事先填写请假单,由家长签名后交有关部门审批,不经批准缺勤者旷课处理。
 四、学生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事行请假者,必须先有家长来电或来涵及时向学校联系,征得学校同意,办理补假手续,方能作事假处理,不经同意者,作旷课处理。
 五、请假审批权限是,请假时间在一天以内由班主任审批;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审批,三天以上,由班主任、政教处签署意见,报校部审批。
 六、缺勤时间计算,在规定的上课(包括自修课)、劳动等时间内缺席一节以一学时计算,累计学时为一天;迟到、早退在十五分钟上作旷课一学时计算;在十五分钟以内按迟到早退计算,(迟到、早退四交作旷课一学时计算)。(出勤每月公布一次)
 七、对旷课的学生应予以批评教育,旷课15学时,给予警告处分,达一星期者,给予记过处分;连续旷课超过2周或累计90学时者令其退学。凡有旷课行为学生,均不得评为优秀学生,不得享受奖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