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校(党)务办公室 > 规章制度


关于学院对外交往、签署合同(协议)等使用印章的规定

作者:院办   来源:二技教育网   时间:2018-06-13   预览次数:553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各类印章的使用和管理,使学院印章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印章权威性和严肃性,明确印章的使用权限和范围,严格事务审批程序,规范用印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印章监管人员要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照章办事,凡是不符合本规定的,印章管理人员应坚持原则拒绝用印。
第三条   学院印章包括学院公章、财务章、基建用章、党委公章、法人名章。公章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财务章由财务室管理,其他印章由院办主任管理。
第二章 印章的用途
第四条  学院公章代表本校的法定名称,代表本校的权力、凭信和职责。主要用于以学院名义上报、平送的文件、报表、通告、公函、聘书、奖状、合同、协议书、证明、申请、说明、成果鉴定书、项目申报书、成果申报书、计划任务书、职称申报表等。
第三章 使用印章批准权限
第五条 使用印章必须根据用印件的内容由学院主管领导或院办主任批准。
第六条 使用院长法人名章,须经院长本人或本人委托的其他校领导审阅印件内容和签名批准,方可用章。
第七条 情况特殊的,须由院长批准后方可用印。
第四章   使用印章规定
第八条 每次用印章都应进行登记,登记的项目包括:用印日期、用印部门、用印人、内容摘要、印章类别、用印章份数、批准人、经手人等项。
第九条   凡属于部门日常性工作的印件如报表、上报材料、科研项目申请报送、对外交流手续办理、车辆年检保养等,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并在材料上签名,经主管校领导核准后,方可用印。
第十条   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有关合同、协议书等,先由经办人在合同或协议中签字后,由主管校领导审核,经院长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十一条 属常规性工作,如成批办理的证书、证件等,需盖学院公章的,由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报分管院长同意后办理。
第十二条 学生如需学校出具在读证明、学历证明、毕业证明等有关证明时,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相关证明后,方可盖章。教职工需学校出具收入证明、公积金提取等相关证明时,应经院办审核后,方可盖章。教师参加学历、业务进修等需学校开具相关证明时,由主管部门同意后经分管院长审核,方可盖章。
第十三条 基建工程、维修项目中各种手续办理需加盖印章的,需经办部门签字确认,由分管院长审核后,方可盖章。
第十四条 需由学院出具介绍信的,介绍信需写明活动事由,印章管理人员严格审核并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后方可出具签章后的学院介绍信。
第十五条 印章不得带出存放地点使用。因特殊原因,确需到存放部门以外地点使用,应经院办分管院长同意后,并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派遣专人携带前往。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员可拒绝使用印章。
(一)证明内容空白的印件;
(二)上报及下发的印件内容有误或批准权限不当;
(三)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印件;
(四)未经主管部门领导审核及校领导签发批准的印件;
(五)非本校教职员工或与本校工作、业务无关的印件。
第五章   印章的安全与管理
第十七条 印章必须指定原则性强的专人保管,不得遗失。
第十八条 掌管印章的人员要自觉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素质,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严禁以印谋私,损害学校利益。
第十九条 不得伪造、变造、盗用、故意毁坏公章,违反者学院将视其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需注销的印章均应及时交回学院档案室归档。
注: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院办负责解释。
 
                                    2015年10月19